一、污水處理站設備一級強化處理工藝:
一級強化處理,應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規劃要求和建設規模,選用物化強化處理法、AB法前段工藝、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藝、高負荷活性污泥法等技術。
二、污水處理站設備二級處理工藝:
1、日處理能力在二十萬立方米以上(不包括20立方米/日)的污水處理設施,一般采用常規活性污泥法,也可采用其他成熟技術。
2、日處理能力在10~20萬立方米的污水處理設施,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、氧化溝法、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藝。
3、日處理能力在十立方米一下的污水處理設施,可選用氧化溝法、SBR法、水解好氧法、AB法和生物濾池等技術,也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。
三、污水處理站設備二級強化處理:
1、二級強化處理工藝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,且具備較強的除磷脫氮功能的處理工藝。
2、在對氮、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區,日處理能力在十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,一般選用A/O法、A/A/O法等技術,也可審慎選用其他的同效技術。
3、日處理能力在十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,除采用A/O法、A/A/O法外,也可選用具有除磷脫氮效果的氧化溝法、ABR法、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濾池法等。
4、必要時也可選用物化方法強化除磷效果。
四、污水處理站設備自然凈化處理工藝:
1、在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、滿足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和水體自凈能力要求的條件下,可審慎采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處置方法。
2、在有條件的地區,可利用荒地、閑地等可利用的條件,采用各種類型的土地處理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。
3、城市污水二級處理出水不能滿足水環境要求時,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,可采用土地處理系統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進一步處理。
4、采用土地處理技術,應嚴格防止地下水污染。
五、污水處理站設備污泥處理:
1、城市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,應采用厭氧、好氧和堆肥等方法進行穩定處理。也可采用衛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處置。
2、日處理能力在十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級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,宜采取厭氧消化工藝進行處理,產生的沼氣應綜合利用。
3、日處理能力在十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,可進行堆肥處理和綜合利用。
4、采用延時曝氣的氧化溝法、SBR法等技術的污水處理設施,污泥需達到穩定化。采用物化一級強化處理的污水處理設施,產生的污泥須進行妥善的處理和處置。
5、經過處理后的污泥,達到穩定化合無害化要求的,可農田利用;不能農田利用的污泥,應按有標準和要求進行衛生填埋處置。